关于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立法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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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云生[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1年第1期59-64,共6页Journal of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任何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总是要依据一定的立法原则,建立为其专政服务的国家法制。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的立法活动。 列宁曾指出:“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立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必须充分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时广泛地听取和吸收他们的意见,把他们的意愿充分反映在制定的法律上。只有依靠亿万群众的经验制定出来的法律,才具有深刻的人民性,才能更好地发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作用。 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立法的过程,必然是社会主义民主大发扬的过程。群众通过亲身参加制定国家的法律,就能进一步增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激发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关 键 词:国家立法 苏联宪法 复决制 法案 直接参与 资产阶级 人民群众 行政机关 委任立法 立法机关 

分 类 号:G643[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C55[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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