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的行为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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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蒿[1] 刘良钢[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1995年第7期49-49,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法学》1995年第3期发表了李占义同志的《侵害非同一对象的双重客体可否构成抢劫罪》一文(以下简称“李文”),该文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以下看法与李占义同志商榷。 我国刑法第150条对直接构成抢劫罪的情况作了规定,笔者认为,本案周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一般犯罪构成,不宜以抢劫罪论处。试从三个方面阐述:

关 键 词:抢劫罪 抗拒逮捕 公私财物 犯罪构成 被害人 窝藏赃物 毁灭罪证 人身权利 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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