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与成文法的局限性——再谈良性违宪兼答童之伟同志 郝铁川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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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铁川[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23-24,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如何处理好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滞后性和先导性、秩序和正义等方面的关系,如何摆脱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常常出现的浪漫主义情结,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由此出发,我写了《论良性违宪》一文,意在给法律至上论者提出一个例外,实际上也是对这个命题给予必要的补充。它会遭到同仁的批评,早在我预料之中,我也愿意就这个问题与朋友们共同研究,促进学术繁荣。本文不想就《论良性违宪》所举某些事例是否属于违宪进行争辩,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谁也无权定论,但我仍然坚持“良性违宪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的看法。中国的改革。

关 键 词:社会变革 良性违宪 成文法 越轨行为 浪漫主义 法律至上 法律体系 应然性 实然性 乡镇企业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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