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良性违宪  被引量: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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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铁川[1] 

机构地区:[1]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89-91,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一、良性违宪的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不少表面上看似违宪、但实际上却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事件。这类违宪的主体包括:(1)立法机关。如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改革开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定了11个法律,这都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2)行政机关。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决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3)国家领导人。

关 键 词:良性违宪 禁止性规范 1982年宪法 宪法规定 宪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联邦最高法院 土地使用权出租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根本利益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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