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民法的平等精神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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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中孚[1] 齐斌[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80-87,共8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本文作者认为:《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中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平等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共同特征。同时也是民法的首要原则与根本信念。平等使民法具备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法通则》对调整对象的突破性贡献。民法中的主体平等与宪法中的平等具有不同的含义与地位,但它们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契约制度成为二者的纽带。平等原则也决定了民法独特的调整方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方式;对交易安全的完善保障;对人身权的独特保护方式;商法中的平等交易原则的体现与功能。平等原则的树立是中国民法走向未来的起点,它对中国未来民事立法和法律适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关 键 词:中国民法 一般人格权 平等原则 具体人格权 调整对象 法律行为 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 人格平等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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