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民事诉讼的困境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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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兵[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律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8-11,共4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美国的民事诉讼系采用典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虽然部分美国律师坚持认为,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值得他国借鉴的范本,我国学界也侧重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但事实上,在美国本土,要求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美国前总统布什抱怨道:“美国正从一个自由的国度演变为诉讼的乐土。”美国前付总统奎尔在1991年美国律师协会年会上批评道:“令人惊讶的诉讼费用以及漫长的诉讼期限,已使美国的竞争能力受到内在机制的损害。”1984年,时任美首席大法官的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在1984年美国律协会议上告诫道“对于一个诚实的公民而言,我们的制度太耗费财力,太令人痛苦,太具有危害性,同时也太缺乏效率。”

关 键 词:诉讼模式 民事审判方式 美国民事诉讼 当事人主义模式 诉讼制度 大陆法系 职权主义模式 庭审改革 法官 庭前会议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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