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评价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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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文健[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44-45,共2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设立简易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其实质在于促使刑事诉讼活动更加经济、更加科学。如果对所有的刑事案件不分轻重、不加区别地按普通程序处理,往往造成案件积压。这样,不仅简单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审判质量,造成所谓公正与效率的两败俱伤。而设立简易程序,使其与普通程序结合起来,对刑事案件进行不同渠道地分流处理,正是恰当地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的明智之举。从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来看,多数国家均采取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并举的审判形式。

关 键 词:刑事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被告人认罪 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活动 公正与效率 刑罚命令程序 西方国家 辩诉交易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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