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与李华如同志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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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容荐岩 

出  处:《法学》1990年第6期20-22,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今年《法学》第一期登载李华如同志撰写的《“归个人使用”是一切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吗?》一文。“李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法律条文语法结构三方面论证,认为“归个人使用”不是挪用公款罪之必备要件,它仅限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形式,而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则不受此限,均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认为,“李文”之观点值得商榷。一、“归个人使用”

关 键 词: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 营利活动 其他单位 社会危害性 要件 非法活动 数额较大 犯罪构成理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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