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赔偿损失的处理是否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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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茂华 

出  处:《法学》1990年第6期34-35,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1989年6月13日,第三人胡显森、胡显强(本案被处罚人)因阻止原告郑余模修建房屋而发生纠纷,胡氏兄弟拿来铁锤,将靠近自家房檐下的郑余模的钢筋混凝土楼盖打烂两处,纵向受力钢筋15根、横向钢筋7根断裂,致该楼盖直接受损面积2.02平方米,影响使用面积21.06平方米。县公安局认定胡氏兄弟的行为属“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作出分别拘留15日和各赔偿经济损失700元的裁决。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赔偿损失 终局裁决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机关 当事人 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 公私财物 行政处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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