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律师回避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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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墨艳 许务民 

出  处:《法学》1990年第12期33-33,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暂行条例,都没有对律师参与诉讼作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含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的回避对象是审判人员。律师所以历来不作为回避对象,是出于以下两个观点:第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当事人对律师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法律还明确规定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不能以律师与当事人相互关系密切与否作为回避的理由。第二,律师不能代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代理意见,必须得到法院审判组织的认可,才会被采纳,对判决和裁定并无约束为。因此。

关 键 词:律师事务所 回避对象 当事人 审判人员 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经济诉讼 检察人员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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