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撤诉后再行起诉之受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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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胜建 

出  处:《法学》1990年第10期35-36,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对于民事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以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理由对同一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再行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未直接予以明文规定。迄今为止,审判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两个属司法解释之列的文件:一为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第58号批复《以下简称(85批复)》;一为1990年3月10日法(民)复第3号批复《以下简称(90批复)》。前者规定对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的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后者又允许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并言明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关 键 词:再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活动 申请撤诉 民事诉讼当事人 司法解释 原告 撤回起诉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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