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日本国家赔偿制度的宪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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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毅易 

出  处:《中外法学》1990年第6期58-62,共5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一、日本明治宪法时代(1898年~1947年)国家赔偿责任的状况对由于违法的行政作用而产生的国家和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明治宪法未作规定。当时的行政裁判法第16条明确规定:"行政裁判所不受理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当时的国家赔偿责任案件,只有在适用民法的有关不法行为责任的规定情况下,例如在关于雇主的责任(民法第717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才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普通裁判所进行管辖。行政作用根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权力作用和非权力作用,这种划分成为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关键。

关 键 词:国家赔偿责任 公务员 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 日本宪法 不法行为 不负赔偿责任 公共团体 损害赔偿责任 明治宪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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