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晓原[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
出 处:《政治学研究》1989年第6期53-56,共4页CASS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摘 要: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笔者注)制定于1979年,并经过1982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该法律与我国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工作现状基本上是相适应的。但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它也确实存在需要完善的一面。本文试就其中若干问题予以探讨。1.增加划分地方上下级人大、政府之间职权范围的条款。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政府。
关 键 词:地方组织 地方人大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城市政府 人大常委会 职权范围 现代化建设 地方自治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上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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