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拍卖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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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尧昌 

机构地区:[1]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4年第10期14-17,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拍卖,亦称“竟买”.原是资本主义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出卖者用叫价的方法把物品出售给出价最高的购卖者.拍卖通常有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前者指物品所有者自愿委托拍卖行代为拍卖;后者指财物所有者因破产或其他诉讼上的原因,其财产被强制拍卖.因此,从广义上讲,拍卖既是商品交易中自愿(或任意)拍卖的强制拍卖,其要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因破产或其他诉讼上的原因而被查封、扣押或被没收和收缴等司法行为控制下的财物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被执行的财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行为和活动.一、司法拍卖制度的性质、地位和特征司法拍卖是以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合法有效的司法控制为前提,以换价为中介,以债权清偿(即执行)为目的的一种司法行为,是强制执行制度。

关 键 词:司法拍卖 拍卖人 拍卖制 买受人 财产 被执行人 法律后果 第三人 竞买人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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