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担保债权看破产案件别除权的设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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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利民 王桂枝 

机构地区:[1]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4年第6期41-42,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般说来,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在若干债权人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然而某些特定财产虽属破产企业所有,但却不必经过破产程序,而是根据某些特殊规定用以优先清偿债务,这就是别除权方面的问题.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虽未使用“别除权”这一概念,但其内容却在破产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时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设定别除权的依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关 键 词:担保债权 债权人 破产案件 除权 破产法 担保物 破产企业 优先受偿 民法通则 破产程序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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