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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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为民 关今华[2] 

机构地区:[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福建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4年第8期16-18,20,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传统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可免责原则,它包含了不可抗力部分,但免责范围又比不可抗力更为广泛,更为灵活.从直观意义上说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可允许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的一种事由.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前提.情势变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只有当该情事的发生确实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才可适用该原则,给一方当事人予以适当范围的免责.

关 键 词:情势变更原则 预售商品房 房地产 审判实践 双方当事人 商品住宅 商品房价格 无法履行 显失公平 解除合同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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