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欠款应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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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浩[1] 

机构地区:[1]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河北法学》1993年第3期49-49,共1页Hebei Law Science

摘  要:石家庄地区制药厂以河北省标准情报研究所干部张××为被告,以其1988年10月15日所写“欠石地制药厂现金壹仟陆佰元整”为凭证,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偿还欠款。 事情起源于1988年,河北省轻化工学院与石家庄地区制药厂口头商定集资办学,厂方交付学院贰万伍仟元,学院对口分配厂方五名应届毕业生。五名被分配学生有四名按时报到上班,另一名学生尹××(当时系被告的未婚妻)在报到期间向校方要求改派到石家庄市内。校方答复,尹××本是栾城县人,分配到石地药厂符合有关政策,没有改派理由不能改派。人已分到药厂,如果改派,必须经药厂同意。该生亲属找到厂方,亦被厂方拒绝。按国家教委规定三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毕业生资格。于是尹及其亲属在报到日期将满之时,主动向厂方提出出资伍仟元弥补厂方损失,换取厂方同意。

关 键 词:被告 制药厂 石家庄地区 女学生 亲属 方损 偿还欠款 石家庄市 受法律保护 补偿要求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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