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结果概念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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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航[1] 王立亚[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河北法学》1993年第2期11-13,共3页Hebei Law Science

摘  要:什么是犯罪结果呢?长期以来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争。在我国刑法学教材和有关论著中,犯罪结果往往与危害结果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把危害结果作为刑法上结果的唯一研究对象,并对危害结果提出了诸多见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特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第二,“按通常观点,在犯罪构成中所说的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更确切些讲,是犯罪行为给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三,“所谓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从广义上给犯罪结果下的定义,其对客体的损害,既包括了物质性的。

关 键 词:犯罪结果 危害结果 故意犯罪 犯罪行为 社会危害性 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 犯罪目的 刑法意义 客体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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