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惩治偷税、抗税罪的补充规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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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波[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出  处:《河北法学》1993年第2期16-19,共4页Hebei Law Science

摘  要:目前,税收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九十,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也是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就必须对偷税、抗税等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而刑法第121条关于偷税、抗税罪的原有规定,却不能适应这种愈加迫切的客观需要,主要表现在:法定刑过低;罪状太笼统;犯罪主体的规定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只规定自由刑,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和打击这类犯罪活动,等等。 面对偷税、抗税犯罪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偷税罪立案标准过低以及打击不力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于1992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

关 键 词:偷税罪 抗税罪 补充规定 欠税 偷税数额 偷税行为 犯罪主体 法定刑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 新罪名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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