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能正确履行辩护职责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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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友礼 

出  处:《法学杂志》1993年第3期40-40,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辩护实践中,不正确履行辩护职责的表现很多,下面略举几种: 1.作不适当的改变定性辩护致被告人轻罪变重罪。某律师为一因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有轻微暴力,被公诉机关以流氓罪起诉的被告××辩护时,提出改变定性辩,认为“××的行为不符合流氓罪的特征,不构成流氓罪,至于××构成其它什么罪我不管”。结果法院承办人因律师提出改变定性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还是以流氓罪科刑。 2.阅卷不认真,脱离事实马马虎虎辩。

关 键 词:被告人 辩护职责 律师 流氓罪 审判委员会 结果法 履行 承办人 他人财物 不正确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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