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分配主体的思考——兼论坚持与发展“国家分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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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贵生[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系

出  处:《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学院学报)》1992年第5期30-34,共5页

摘  要:“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在我国财政界,这几乎已成定论。那么,国家为什么有资格参与分配,又凭借什么参与分配呢?一般的回答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具有两种身份,一种是社会经济管理者身份,一种是全民生产资料所有者(代表)身份。以第一种身份(或资格),凭借国家政权;以第二种身份(或资格),凭借财产所有权,便可以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领域参与分配。现在的问题是:(1)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是否便具备了参与分配的资格呢?这个问题是这样提出的:任何分配或分配关系,都总是与某一特定的所有者相联系的,只有“

关 键 词:生产资料所有者 国家分配论 维护国家主权 财政分配 分配主体 分配关系 国家财务 工资分配 自然资源 社会主义条件下 

分 类 号:F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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