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先买权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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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礼仁 

出  处:《法学杂志》1991年第4期24-,23,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房屋所有者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我国关于房屋先买权的法律规定。在处理房屋买卖案件时,应当遵照执行。对于侵犯先买权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但是,涉及房屋先买权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房屋先买权案件时,值得研究和注意的问题是: 1.我国现有法律只规定房屋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有先买权。那么,没有共有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房屋相邻权人是否有先买权?根据我国传统习惯和司法实践,房屋相邻人享有先买权。我国宋代的法律制度就有规定“应先问房亲,次及四邻”。

关 键 词:先买权人 房屋承租 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 承租人 相邻权 共有关系 私有房屋 买卖关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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