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刑法的法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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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秉松 

出  处:《法学评论》1991年第5期61-64,共4页Law Review

摘  要:1868年的日本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德川幕府的统治,建立了以天皇为首的封建地主与资产阶级联盟的政权。当时,明治政府实行明治维新,进行了一系列的资产阶级改革,为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开辟了道路。因此,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很快。1868年全国只有405个工业企业,1886年发展到760个,1903年8274个。与工业企业发展相适应,各种银行、金融、贸易公司也在大量增长.乃至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日本就走上的垄断资本主义的道路,以家族财阀为中心的三井、三菱、佳友、安田四大财阀是日本最早形成的垄断财团。到1913年,各部门的垄断企业已控制了日本工商业资本的75%左右,掌握了国民经济的命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法人刑事责任 日本刑法 法人犯罪 犯罪能力 代表人 承担刑事责任 附属刑法 刑法典 法律制度 犯罪行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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