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抵押制度探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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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锡祥 

出  处:《政法学刊(甘肃)》1990年第3期57-59,36,共4页

摘  要:抵押权制度是支撑和有利商品经济的重要支柱,它被西方誉为“担保之王”。台湾民法源于德国和日本,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抵押方面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一些新内容,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台湾抵押权的性质和特点台湾民法中担保物权除抵押权外,还有质权和留置权。各国关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分标准不尽一致,归纳起来,大体有两种做法:其一,以供担保物的性质为区分标准,供担保的物为动产的,不论是否移转占有,均为质,供担保的物为不动产的。

关 键 词:抵押权制度 抵押物 台湾 抵押财产 民法 不动产 担保债权 质权人 区分标准 担保物权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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