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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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兴良 

出  处:《法学杂志》1989年第6期14-15,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没有实行过限行为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呢?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对于实行过限,我国《唐律》就有规定,《唐律》对实行过限虽未设一般性的规定,但对于个别罪名则特别明示其处罚原则。例如《唐律·贼盗》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据此,参与共同盗窃而非谋议强盗者。

关 键 词: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故意 过限行为 犯罪行为 教唆犯 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实行犯 共同犯罪人 犯罪集团 杀人行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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