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人事教育司就颁发《荣誉证书》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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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彦武 

出  处:《统计》1988年第8期52-52,共1页

摘  要: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向从事统计工作30年以上的老同志颁发《荣誉证书》的决定,做好《荣誉证书》的颁发工作,国家统计局人事教育司就计算统计专业工龄,颁发范围等有关具体问题作了说明,主要内容是:1.统计专业工龄以实际从事统计工作或到县以上统计部门工作时算起.原为统计工作人员,经组织推荐或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统计专业学习,毕业后又回到统计工作岗位上的,其在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统计专业工龄.

关 键 词:统计工作 统计专业 人事教育 统计局 荣誉证书 统计部门 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 连续计算 统计人员 

分 类 号:C829.2[社会学—统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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