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偷税抗税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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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德友 

机构地区:[1]河南省商丘检察分院

出  处:《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6期50-50,共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一、划清偷税、抗税行为和偷税执税罪的界限。偷税和抗税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是否“情节严重”,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重要界限。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弄事责任:(1)偷税抗税数额较大。(2)一贯偷税漏税屡教不改的。(3)手段恶劣,如伪造假证明、毁灭凭证进行偷税的。(4)偷税抗税并有殴打、侮辱、谩骂税务工作人员的。(5)组织煽动、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6)因偷税抗税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长期拖欠税款是否能构成抗税罪长期拖欠税款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关 键 词:抗税罪 工作人员 数额较大 犯罪 情节严重 刑法规定 严重后果 数罪并罚 非法经营 偷税罪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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