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得的供述不能采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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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葛壮 

出  处:《法学评论》1988年第6期79-81,共3页Law Review

摘  要:以刑讯逼供或其它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能否采为证据?这是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也是刑事证据理论需要深加探讨的课题之一。笔者认为,从国内外法制经验和刑事诉讼的根本利益来看,非法取得的供述不能采为证据。我国封建社会的诉讼制度历来奉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的口供主义,并将刑讯拷问作为获取口供的合法的、有效的手段。欧洲中世纪国家的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或承认,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刑讯逼供,只要是被告人亲口陈述。

关 键 词:刑讯逼供 被告人供述 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制度 证据理论 证据能力 司法实践 非任意性自白 刑诉法 法律规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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