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继承权后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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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小古 

出  处:《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3期28-28,共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政治与法律》一九八五年第六期发表了曾敬同志的《剥夺继承权法定事由剖析》一文(下称曾文),对我们学习继承法有较大帮助。但对《曾文》中关于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曾文》认为,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的理由是:第一,代位继承权是代位继承人的一项固有的待实现的权利,它基于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即继承人)、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缘关系而发生,不因其父母被剥夺继承权而消灭;第二,根据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

关 键 词:继承权丧失 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 继承问题 继承法 亲缘关系 法定事由 罪责自负 发生 犯罪行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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