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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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明明 

出  处:《历史教学问题》1982年第4期64-64,共1页History Research And Teaching

摘  要:中国封建统治者为了防止官吏徇情营私,曾长期实行一种称之“回避”的制度,即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或原籍任职,有亲族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作官。据清代史学家赵翼考证,西汉一朝与东汉中前期,尚无回避之例。回避之例的出现大约是在东汉末年。《后汉书·蔡邕传》记载说:“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就是说,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这是亲族回避的创始。当时,朝廷委任史弼为山阳太守,但是,他因自己的妻子是钜野人(属山阳郡境内),便“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这种情况,在晋朝也有,如刘宏任荆州都督军事,朝廷要刘的女婿夏侯陟做襄阳太守,因襄阳是荆州的属郡,刘宏便向朝廷说明自己与夏侯陟的亲族关系,于是“乃罢之”。

关 键 词:回避制度 亲族关系 清代史学 封建统治者 官吏 东汉末年 婚姻 中前期 后汉书 朝廷 

分 类 号:G633.5[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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