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召开“文明方式的宣判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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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鹏生[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杂志》1982年第2期48-49,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8月17日人民日报《乘胜前进,搞好社会治安》的社论中,要求各地司法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罪分子,要“召开有教育意义的、文明方式的宣判大会”。这种要求并非无的放矢,而是很有针对性的。在各地召开的宣判大会上,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高高的宣判台前,犯罪分子被绳紧勒,五花大绑。

关 键 词:犯罪分子 宣判 文明 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治安 大会 教育意义 司法机关 罪犯 封建社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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