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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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交通财会》2014年第1期90-91,共2页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 38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试验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非货币性资产 所得税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投资 财政管理 对外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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