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证券投资信托制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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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晨[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方金融》1995年第11期22-23,共2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证券投资信托是将信托原理应用于证券投资而创设的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已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多达70多只,已申请待批的内资和中外合资投资基金达100多只,基金总值200亿元左右.上海、深圳、广东、海南等省市以及各地证券交易中心都已制定规范地方投资基金的规定、办法等.然而,由于我国有关证券投资信托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全国性统一立法又付之阙如,因而产生了诸多理论及实际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解决.一、主要问题评述1.理论上经常将证券投资信托、投资信托及投资基金视为一体,缺乏应有的区分.证券投资信托与投资信托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投资范围的不同.前者必须以证券交易法意义上的各种有价证券为其投资对象,属间接投资范畴;后者除有价证券投资外尚包括期货、房地产等实业项目的投资,融直接投资、间接投资于一体.在同为证券投资时,证券投资信托依据“证券投资信托业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单项法规,同时要求有规范的委托人(信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等法律主体,而信托投资则遵循“信托业法”等法规,其关系人亦不如前者要求严格.

关 键 词:证券投资信托 投资基金 信托制 投资信托基金 托管人 商业银行 信托业 管理人 证券交易法 信托立法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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