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制度:透视、评析与改革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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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左卫民[1] 刘全胜[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学》1994年第1期10-12,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当代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属于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各种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终结具有强职权主义色彩,法官主宰整个庭审过程,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配角地位。这种模式是基于当时的经济因素、社会政治因素而产生的,弊端表现在损害了诉讼的民主性,降低诉讼效率,导致法官专断。 作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应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基本思维,减少国家干预,强调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赋于其充分的诉讼权。

关 键 词:民事诉讼制度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 职权主义模式 法官 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义 法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诉讼中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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