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刑”小议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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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蒲坚[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87-88,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宫刑是破坏犯罪者性生活能力和生殖能力的刑罚。据史书记载此刑最早创始于苗族,叫“椓刑”。夏、商、周沿用,叫“宫刑”。秦、汉时叫“腐刑”或“蚕室刑”、“阴刑”。《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关于宫刑的施刑方法,对男性犯人来说是去势,即割掉生殖器,商代甲骨卜辞中已有这方面的象形文字。例如:“庚辰卜,王,朕 羌不。”其中“”。为“死”,象是用刀割下男子的生殖器。这是商王对俘获的羌人施用宫刑的记载。

关 键 词:生殖器官 蚕室刑 甲骨卜辞 解剖学 男子 象形文字 生殖能力 生活能力 子宫下垂 郑玄注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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