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  被引量: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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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国栋[1] 

机构地区:[1]中南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3-9,共7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一、民法还是市民法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为与万民法相对立的体系,后经最高裁判官的作用,两者融合。大陆法系各国皆沿用了市民法的指称。法语用droit civil,德语用Burgerliches Recht,意大利语用diritto civile,荷兰语用Burgerlyk Regt,直译都是“市民法”。大陆法系国家的市民法,英语一般称私法,但为了翻译大陆法著作,也造了Civil Law一词,兼指罗马法和大陆法系。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那怕在现代西方国家,我们所说的民法。

关 键 词:市民社会 市民法 政治国家 民法调整对象 万民法 罗马法 自由主义 私人利益 黑格尔 财产关系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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