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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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永清[1] 

机构地区:[1]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室

出  处:《中外法学》1994年第2期20-24,51,共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简称应受处罚行为),有学者也称之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受处罚行为,涉及诸多问题,本文拟就下列关键问题发表一些认识。 一、行政处罚的归类原则 “归类”即责任的确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归类一般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体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行政处罚中的归类可理解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规范的行为后,应以何为判断标准使其承担行政处罚之责。

关 键 词:行政处罚行为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行为人 应受处罚 免予处罚 责任年龄 归类原则 过错推定 主观因素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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