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本法人相互持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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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阮兴华 

机构地区:[1]电子部规划院

出  处:《日本问题研究》1994年第3期28-30,共3页Japanese Research

摘  要:各类法人持股目的不同,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不同:作为被委托运用基金和个人信托、提供资本,以“受益”为目的的法人持股,属于规范的市场关系;以“兼并”、“支配”为目的的法人持股一般应受到限制,允许适度兼并,但要控制垄断;以“密切关系”、相互排除竞争、共同垄断市场为目的的法人相互持股,属于不规范的市场关系,应严格控制。按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可将股权人分为个人和法人两大类。个人持股含个人(直接)持股和个人间接持股,后者通过金融组织委托运用基金和个人信托而受益,是股票的间接持有人。法人持股包括事业法人和除投资信托的金融法人.国家股可归入法人大类。

关 键 词: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 日本法 终身雇佣制 股权结构 年均增长率 市场关系 经营者 个人信托 家长统治 

分 类 号:F279.313[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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