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世界各国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制度特点之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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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惠民[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1996年第2期64-74,共11页The Jurist

摘  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根据本国法制与教育传统的特点,以各具特色的教育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了各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从而不同程度地适应了各个国家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战后世界各国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制度特点,归纳起来,大致可概括为以美国、日本、中国、联邦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下述四种类型。

关 键 词:日本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校 研究生院 国高等教育 制度特点 联邦德国 博士学位 法律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 第三阶段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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