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录资料合法性的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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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羽正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1996年第3期27-28,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学术界对于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这一特性历来有肯定与否定二论,诉讼法对此未明文规定。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号解释,确认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特性,要求证据取得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否则无证明力。这对于我国诉讼法学有关证据的理论是一次重要的发展,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诉讼活动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2号解释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的重视和褒扬。但这一解释存在的问题亦应予以注意。

关 键 词:“合法性” 录音资料 证明力 私自录音 谈话人 证据理论 证据取得 对方当事人 谈话内容 当事人举证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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