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刑事诉讼模式评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随想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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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佑平[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1996年第5期10-12,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建构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控诉机关的权力强大,侦查手段广泛、多样,使用灵活,限制极少;被告人在侦、控阶段诉讼权利受到局限,不允许延请律师帮助,没有保持沉默权;审判阶段,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以积极姿态出现,始终占居主导地位;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关系过份紧密,使控审关系界限不清,抑制了辩护权能作用的发挥,等等。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 职权主义诉讼 历史文化背景 当事人主义 混合型 统治阶级利益 被告人 人民民主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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