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被告法人的诉讼代表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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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忠诚[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94-97,共4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我国立法机关已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法人作为一种组织体无法自行走上诉讼轨道,这就为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被告法人的诉讼活动可以由其诉讼代表人代为进行。被告法人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方式参加诉讼活动;他作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被告法人的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的代表人设立的目的、身份等不同,不仅如此,被告法人的诉讼代表人与被告法人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也不尽相同,不能互相替代。

关 键 词:诉讼代表人 参加诉讼 法人刑事责任 法人犯罪案件 被告人 诉讼地位 诉讼权利 辩护人 如实陈述 合法权益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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