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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国[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28-33,共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魏晋律令法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有些学者已经作过一些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不过,现存的某些观点仍有令人疑惑之处。如日本学者堀敏一在分析晋律令的制定及其意义时指出:“在普以前,今后随附罚则,律和令区别不清晰。晋令去掉罚则,入之于律,律和令相互独立、分工明确。因此,晋律设‘违令罪’意味着晋代律和令建立了划时代的关系。”中国方面,韩玉林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晋律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体例更加完善,首先表现在:“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魏律对汉律删繁去芜,扩充了正律律文,节省了傍章科令,比汉律有很大改进。但它对律令的界限,始终没有明确区分。晋律开始别令于律……”《晋书·刑法志》述及晋修律令时对:”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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