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现自由的保障原则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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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钢建[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17-21,共5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表现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是指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包括以报纸、杂志、绘画、服饰、照像、电影、音乐、唱片、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一切手段发表思想的自由。广义上还包括报道采访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在当代人权法上,通常将思想言论自由与集会结社等自由区别开来加以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即采用此种规定方式。该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20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俯和结的自由。”后来的《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也都采用了此种规定方式。在各国人权法上,通常将表现自由的诸种内容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

关 键 词:发表意见的自由 经济自由 思想言论自由 明确性原则 宪法学 日本宪法 自由的原则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最小限度 1982年宪法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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