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分及其对立法的意义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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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修敏[1] 王家田[1] 

机构地区:[1]安徽财贸学院法学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49-52,共4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竞争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其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它能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最大 可能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因此,市场经济国家 将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的竞争作为经济政策与法律的首要目标,其主要方式即通过立法对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禁止。然而,综观各国法律,自美国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以来一百多年里,各国政府在禁止各种不良竞争行为方面应该说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但各国立法对于危害公平竞争行为的范围、种类以及频频出现于立法和学术著作中的垄断、限制竞争行为。

关 键 词:限制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资本主义国家 公平竞争行为 立法体例 限制竞争协议 反垄断 垄断集团 《谢尔曼法》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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