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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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辅华[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1995年第11期8-10,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所谓公司越权合同,是指公司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公司从核准登记之日起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且其权利能力以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1条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显然,如果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订立经济合同。

关 键 词:目的事业范围 超越经营范围 越权行为原则 善意第三人 合同的法律效力 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两大法系 公司法 《民法通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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