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查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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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平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5年第11期22-23,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在规定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规定法院也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收集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在以往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不重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无论当事人是否举证,审判人员都要全面地调查收集证据,以致形成“当事人一张纸,法官跑断腿”的不合理现象,严重影响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提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把举证和查证的关系由原来的重叠关系,变为相辅相成的关系,显得科学而切合实际。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规定,举证和查证的关系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证 人民法院查证 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证人证言 民诉法 提供证据 客观原因 江苏省泰州市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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