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概念与犯罪现场——关于犯罪现场概念的研究  

作  者:马俊慧[1] 王雪莲[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

出  处:《中国刑事警察》2009年第3期38-41,共4页China Criminal Police

摘  要: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由现象到本质的。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与本质相反,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科学的任务就是透过现象认识本质。作为人们认识的一个领域,关于犯罪现场的研究也必然经历一个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

关 键 词:犯罪现场 犯罪行为 犯罪活动 犯罪意图 场概念 刑侦工作 物质环境 痕迹物证 地点 场所 

分 类 号:D918.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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