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监督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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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利民[1] 孙永胜[1] 

机构地区:[1]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天津300480

出  处:《天津法学》2009年第S1期197-198,共2页Tianjin Legal Science

摘  要:所谓刑事和解,是一种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方式,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做支撑,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的不科学、不规范,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以监督、调控手段,保证刑事和解的达成和有效履行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了。

关 键 词:刑事和解制度 监控调控 调解模式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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