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之诉的诉讼模式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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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晓鹤[1] 吕媛媛[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

出  处:《消费导刊》2009年第15期140-140,共1页

摘  要:新公司法出于保护众多中小股东的目的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公司僵局解散公司之诉等制度。但是,对于这些往往带有群体性质的诉讼并没有在诉讼模式上做相应的规定,因此使得公司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功能在实务中大大地打折扣。文章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诉讼模式进行了探讨,试图倡导在我国建立较为有效的诉讼模式示范性诉讼模式。

关 键 词:股东代表之诉 代表人之诉 集团诉讼 团体诉讼 示范性诉讼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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